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 Food Profession Union 缩写:GFPU。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行业企业(含餐饮服务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联合党委对理事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食品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协助政府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广东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弘扬广东食文化,促进广东食品产业发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是本协会最基本的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育路23号三寓宾馆春晖楼13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开展食品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省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企业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 二 ) 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三 )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 四 ) 研究并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经授权或审核备案,开展行业内企业质量管理、诚信经营、科技进步、创新成果和产品质量的评价认定工作;组织评选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并予以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参与或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组织食品类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七)经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查工作。
(八)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组织开展食品科技创新成果评价。
( 九 )经授权或委托,发挥行业组织公信影响力,组织开展广东省食品行业“三品”战略项目推荐工作,推动企业 “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激发食品产业的发展源动力;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咨询,促进企业建立以法律为保障,责任为基础和道德为支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承担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广东省工程系列食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工程专业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制定并发布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审批食品行业施教机构和专业科目课程。
(十) 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经有关部门授权或审核备案,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会员诚信生产和经营。
(十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论坛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举办各类培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了解掌握食品工艺技术、质量管理等知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二)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交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十三)负责广东省食品(饮食)文化遗产认定和项目保护的具体工作,制定我省食品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
(十四)加强与港、澳地区等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产品的展览、展销、展示,参与食品市场建设,不断开拓市场;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的外向发展。
(十五)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六)办好协会主办的《食经》杂志、《南方食品医药网》,使之成为食品行业内权威的科普宣传媒体,指导人们平衡膳食、营养养生,改善提高国民营养健康状况。
(十七)发展食品行业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应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等证照;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根据企业需要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七)凡超过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原则上要建立党支部,并自觉接受行业联合党委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会主席单位、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5万元;
(三)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 万元;
(四)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0.75万元;
各单位请于当年6月30日前缴清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与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副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的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需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会员推荐和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的全体理事过2/3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联合党委、行业纪委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联合党委、行业纪委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与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四)主持全面工作并决定协会秘书处及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核参会人员资格、会议程序和会议表决的合法性。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联合党委、行业纪委的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